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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嘉義地方法院100年度補字第49號

返還溢繳股金民事裁判日期 100 年 02 月 18 日

法官黃仁勇

臺灣嘉義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0年度補字第49號

原告
劉樹俊
被告
裕祥縫紉機股份有限公司

兼法定代理 蘇啟祥

上列原告與被告間請求返還溢繳股金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查本件原告主張之訴訟標的價額,經核定為新臺幣200萬元,應徵得第一審裁判費新臺幣20,800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5日內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原告之訴,特此裁定。

民事第二庭法 官 黃仁勇

以上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如不服本裁定關於核定訴訟標的價額部分,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 1千元;其餘關於命補繳裁判費部分,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0  年  2   月  18  日

中  華  民  國  100  年  2   月  18  日

              書記官 黃意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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