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嘉義地方法院100年度補字第49號
臺灣嘉義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0年度補字第49號
- 原告
- 劉樹俊
- 被告
- 裕祥縫紉機股份有限公司
兼法定代理 蘇啟祥
人
上列原告與被告間請求返還溢繳股金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查本件原告主張之訴訟標的價額,經核定為新臺幣200萬元,應徵得第一審裁判費新臺幣20,800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5日內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原告之訴,特此裁定。
民事第二庭法 官 黃仁勇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嘉義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0年度補字第49號
兼法定代理 蘇啟祥
人
上列原告與被告間請求返還溢繳股金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查本件原告主張之訴訟標的價額,經核定為新臺幣200萬元,應徵得第一審裁判費新臺幣20,800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5日內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原告之訴,特此裁定。
民事第二庭法 官 黃仁勇
用完 AI 分析後回來繼續 — 法律人 LawPlayer 有判決書全文與相關法規連結,AI 摘要無法取代原文閱讀
帶「臺灣嘉義地方法院100年度補字…」去 AI 深度解析——快速問一鍵直送,或帶完整內容讓回答更精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