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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嘉義地方法院100年度補字第60號

關鍵資訊

  • 裁判案由
    給付薪資
  • 案件類型
    民事
  • 審判法院
    臺灣嘉義地方法院
  • 裁判日期
    100 年 02 月 25 日
  • 法官
    曾文欣
  • 法定代理人
    林建祥

  • 原告
    張益利
  • 被告
    冠賢機電股份有限公司法人

臺灣嘉義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0年度補字第60號 原   告 張益利 訴訟代理人 陳國瑞律師 被   告 冠賢機電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林建祥 上列原告與被告間給付薪資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查本件訴訟標的核定為新臺幣987,330 元,應徵得第一審裁判費新臺幣10,790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 條第1 項但書之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5 日內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0  年  2   月  25  日民事第二庭 法 官 曾文欣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關於核定訴訟標的價額部分,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 元;其餘關於命補繳裁判費部分,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0   年  2   月  25  日書記官 蘇姵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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蕭奕弘律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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