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嘉義地方法院100年度補字第60號
關鍵資訊
- 裁判案由給付薪資
- 案件類型民事
- 審判法院臺灣嘉義地方法院
- 裁判日期100 年 02 月 25 日
臺灣嘉義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0年度補字第60號 原 告 張益利 訴訟代理人 陳國瑞律師 被 告 冠賢機電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林建祥 上列原告與被告間給付薪資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查本件訴訟標的核定為新臺幣987,330 元,應徵得第一審裁判費新臺幣10,790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 條第1 項但書之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5 日內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0 年 2 月 25 日民事第二庭 法 官 曾文欣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關於核定訴訟標的價額部分,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 元;其餘關於命補繳裁判費部分,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0 年 2 月 25 日書記官 蘇姵容