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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嘉義地方法院100年度補字第87號

排除侵害民事裁判日期 100 年 08 月 09 日

法官周俞宏

臺灣嘉義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0年度補字第87號

原告
黃清祥
訴訟代理人
劉烱意律師
訴訟代理人
嚴天琮律師
被告
祐珍家投資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劉榮宏
被告
林伯川

      莊富美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排除侵害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查原告起訴請求被告等應將坐落門牌嘉義市○區○○路二段168 號及170號建物,其中關於嘉義市○○○段第4926 建號中地下一層之停車位騰空交還原告及共有人全體,故原告因訴訟可受利益之客觀價額應為上揭停車位之現存價值。經本院將上開事項函請歐亞不動產估價師聯合事務所鑑定結果,依該事務所估價報告書所載,前述地下一層停車位20個,其估計價值為新台幣(下同)9,740,000元,故本件訴訟標的價額應核定為9,740,000元,應徵得第一審裁判費97,426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10日內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

民一庭法 官 周俞宏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如不服本裁定關於核定訴訟標的價額部分,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1,000元。其餘關於命補繳裁判費部分,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0  年  8   月  9   日

中  華  民  國  100  年  8   月  9   日

            書記官 劉怡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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