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嘉義地方法院100年度補字第87號
關鍵資訊
- 裁判案由排除侵害
- 案件類型民事
- 審判法院臺灣嘉義地方法院
- 裁判日期100 年 08 月 09 日
臺灣嘉義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0年度補字第87號 原 告 黃清祥 訴訟代理人 劉烱意律師 嚴天琮律師 被 告 祐珍家投資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劉榮宏 被 告 林伯川 莊富美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排除侵害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查原告起訴請求被告等應將坐落門牌嘉義市○區○○路二段168 號及170號建物,其中關於嘉義市○○○段第4926 建號中地下一層之停車位騰空交還原告及共有人全體,故原告因訴訟可受利益之客觀價額應為上揭停車位之現存價值。經本院將上開事項函請歐亞不動產估價師聯合事務所鑑定結果,依該事務所估價報告書所載,前述地下一層停車位20個,其估計價值為新台幣(下同)9,740,000元,故本件訴訟標的價額應核定為9,740,000元,應徵得第一審裁判費97,426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10日內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0 年 8 月 9 日民一庭法 官 周俞宏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關於核定訴訟標的價額部分,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1,000元。其餘關於命補繳裁判 費部分,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0 年 8 月 9 日書記官 劉怡欣