lawpalyer logo

臺灣嘉義地方法院100年度補字第87號

關鍵資訊

  • 裁判案由
    排除侵害
  • 案件類型
    民事
  • 審判法院
    臺灣嘉義地方法院
  • 裁判日期
    100 年 08 月 09 日
  • 法官
    周俞宏
  • 法定代理人
    劉榮宏

  • 原告
    黃清祥
  • 被告
    祐珍家投資股份有限公司法人林伯川

臺灣嘉義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0年度補字第87號 原   告 黃清祥 訴訟代理人 劉烱意律師 嚴天琮律師 被   告 祐珍家投資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劉榮宏 被   告 林伯川 莊富美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排除侵害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查原告起訴請求被告等應將坐落門牌嘉義市○區○○路二段168 號及170號建物,其中關於嘉義市○○○段第4926 建號中地下一層之停車位騰空交還原告及共有人全體,故原告因訴訟可受利益之客觀價額應為上揭停車位之現存價值。經本院將上開事項函請歐亞不動產估價師聯合事務所鑑定結果,依該事務所估價報告書所載,前述地下一層停車位20個,其估計價值為新台幣(下同)9,740,000元,故本件訴訟標的價額應核定為9,740,000元,應徵得第一審裁判費97,426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10日內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0  年  8   月  9   日民一庭法 官 周俞宏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關於核定訴訟標的價額部分,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1,000元。其餘關於命補繳裁判 費部分,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0  年  8   月  9   日書記官 劉怡欣

判決實戰
579 人 正在學習
蕭奕弘律師
判決實戰
蕭奕弘律師 · 13.9 小時
NT$4,540
NT$13,800
省 $9,260

用完 AI 分析後回來繼續 — 法律人 LawPlayer 有判決書全文與相關法規連結,AI 摘要無法取代原文閱讀

AI 延伸分析
AI 幫你讀法規

一鍵將「臺灣嘉義地方法院100年度補字…」送入 AI 平台,深度解析法條邏輯、構成要件與實務應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