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嘉義地方法院100年度補字第88號
關鍵資訊
- 裁判案由損害賠償
- 案件類型民事
- 審判法院臺灣嘉義地方法院
- 裁判日期100 年 03 月 24 日
臺灣嘉義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0年度補字第88號 原 告 北誼興業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吳澄清 被 告 新大吉企業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吳劍勳 上列原告因請求損害賠償事件,曾聲請對被告發支付命令,惟被告已於法定期間內對支付命令提出異議,應以支付命令之聲請視為起訴。經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下同)1,111,520 元,應繳裁判費12,088元,扣除前繳支付命令裁判費500 元外,尚應補繳11,588元。茲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後5 日內補繳,如逾期未繳,即駁回原告之訴。 中 華 民 國 100 年 3 月 24 日民三庭法 官 黃茂宏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關於核定訴訟標的價額部分,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 元;其餘關於命補繳裁判費部分,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0 年 3 月 24 日書記官 蘇姵容