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嘉義地方法院100年度訴字第113號
臺灣嘉義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0年度訴字第113號
- 上訴人
- 南億企業股份有限公司
- 法定代理人
- 吳新閏
- 被上訴人
- 紹耕技術開發有限公司
- 法定代理人
- 陳建利
上列上訴人與被上訴人間返還保證金事件,上訴人對於中華民國100年7月11日本院第一審判決,提起第二審上訴,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核定為新臺幣874,226 元,應徵裁判費新臺幣14,370元,未據上訴人繳納,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42 條第2 項前段規定,限該上訴人於收受本裁定送達後5 日以內逕向本院如數補繳,逾期不繳,駁回上訴,特此裁定。
民二庭法 官 曾文欣