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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嘉義地方法院100年度訴字第124號

給付貨款民事裁判日期 101 年 05 月 07 日

法官陳卿和

臺灣嘉義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0年度訴字第124號

原告
金醇實業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敖天建
訴訟代理人
方意欣律師
被告
久久機械企業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沈聰進
訴訟代理人
蔡碧仲律師
複代理人
李嘉苓律師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給付貨款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

本件應再開言詞辯論,並指定民國101年5月24日下午2時50分,在本院第20法庭行言詞辯論。

民一庭法 官 陳卿和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1 年 5 月 7 日

中 華 民 國 101 年 5 月 7 日

書記官 鄭昭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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