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嘉義地方法院100年度訴字第124號
關鍵資訊
- 裁判案由給付貨款
- 案件類型民事
- 審判法院臺灣嘉義地方法院
- 裁判日期101 年 05 月 07 日
臺灣嘉義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0年度訴字第124號原 告 金醇實業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敖天建 訴訟代理人 方意欣律師 被 告 久久機械企業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沈聰進 訴訟代理人 蔡碧仲律師 複 代理人 李嘉苓律師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給付貨款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本件應再開言詞辯論,並指定民國101年5月24日下午2時50分, 在本院第20法庭行言詞辯論。 中 華 民 國 101 年 5 月 7 日民一庭法 官 陳卿和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1 年 5 月 7 日書記官 鄭昭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