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嘉義地方法院100年度訴字第124號
臺灣嘉義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0年度訴字第124號
- 原告
- 金醇實業股份有限公司
- 法定代理人
- 敖天建
- 訴訟代理人
- 方意欣律師
- 被告
- 久久機械企業股份有限公司
- 法定代理人
- 沈聰進
- 訴訟代理人
- 蔡碧仲律師
- 複代理人
- 李嘉苓律師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給付貨款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
本件應再開言詞辯論,並指定民國101年5月24日下午2時50分,在本院第20法庭行言詞辯論。
民一庭法 官 陳卿和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嘉義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0年度訴字第124號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給付貨款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本件應再開言詞辯論,並指定民國101年5月24日下午2時50分,在本院第20法庭行言詞辯論。
民一庭法 官 陳卿和
用完 AI 分析後回來繼續 — 法律人 LawPlayer 有判決書全文與相關法規連結,AI 摘要無法取代原文閱讀
帶「臺灣嘉義地方法院100年度訴字…」去 AI 深度解析——快速問一鍵直送,或帶完整內容讓回答更精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