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嘉義地方法院100年度訴字第145號
臺灣嘉義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0年度訴字第145號
- 原告
- 劉樹俊
- 被告
- 裕祥縫紉機股份有限公司
兼法定代理 蘇啟祥
人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返還溢繳股金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
原告之訴及假執行之聲請均駁回。
訴訟費用由原告負擔。
理由
一、按提起民事訴訟應依民事訴訟法規定繳納裁判費,此為必須具備之程式。
二、本件原告起訴,經本院於民國100年2月18日裁定命原告於5日內補正。該項裁定已於100年2月22日送達原告,有送達證書附卷可憑。
三、原告逾期迄未補正,其訴顯難認為合法,其假執行之聲請亦失所附麗,均應予駁回。
四、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第6款、第95條、裁定如主文。
民二庭法 官 黃仁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