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嘉義地方法院100年度訴字第210號
關鍵資訊
- 裁判案由給付貨款
- 案件類型民事
- 審判法院臺灣嘉義地方法院
- 裁判日期100 年 10 月 13 日
- 當事人伸威塑膠股份有限公司、林郡鈺
臺灣嘉義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0年度訴字第210號 上 訴 人 即 被 告 伸威塑膠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林郡鈺 訴訟代理人 汪玉蓮律師 複代理人 汪銀夏 上列上訴人與被上訴人即原告台灣昕陽有限公司間請求給付貨款事件,上訴人對於民國一百年八月三十一日本院第一審判決,提起第二審上訴。查本件上訴人訴訟標的價額核定為新臺幣壹佰壹拾貳萬肆仟伍佰伍拾元,應徵得第二審裁判費新臺幣壹萬捌仟貳佰捌拾元,未據上訴人繳納,茲依民事訴訟法第四百四十二條第二項前段規定,限上訴人於收受本裁定送達五日內如數向本院繳納,逾期不繳即駁回上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0 年 10 月 13 日民事第二庭法 官 柯月美 上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關於核定訴訟標的價額部分,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 元;其餘關於命補繳裁判費部分,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0 年 10 月 13 日書記官 黃怡禎