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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嘉義地方法院100年度訴字第225號

清償借款民事裁判日期 100 年 07 月 28 日

法官黃仁勇

臺灣嘉義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0年度訴字第225號

上訴人
謝梅玲
被上訴人
億來汽車商務旅館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辛秀惠

兼訴訟代理 陳正明

上列上訴人與被上訴人間清償借款事件,上訴人對於中華民國100年6月30日本院第一審判決,提起第二審上訴,查本件訴訟標的額核定為新臺幣500萬元,應徵裁判費新臺幣75,750元,未據上訴人繳納,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42條第2項前段規定,限該上訴人於收受本裁定送達後7日以內逕向本院如數補繳,逾期不繳,駁回上訴,特此裁定。

民二庭法 官 黃仁勇

以上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如不服本裁定關於核定訴訟標的價額部分,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 1千元;其餘關於命補繳裁判費部分,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0  年  7   月  28  日

中  華  民  國  100  年  7   月  28  日

            書記官 黃意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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