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嘉義地方法院100年度訴字第225號
臺灣嘉義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0年度訴字第225號
- 上訴人
- 謝梅玲
- 被上訴人
- 億來汽車商務旅館有限公司
- 法定代理人
- 辛秀惠
兼訴訟代理 陳正明
人
上列上訴人與被上訴人間清償借款事件,上訴人對於中華民國100年6月30日本院第一審判決,提起第二審上訴,查本件訴訟標的額核定為新臺幣500萬元,應徵裁判費新臺幣75,750元,未據上訴人繳納,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42條第2項前段規定,限該上訴人於收受本裁定送達後7日以內逕向本院如數補繳,逾期不繳,駁回上訴,特此裁定。
民二庭法 官 黃仁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