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嘉義地方法院100年度訴字第225號
臺灣嘉義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0年度訴字第225號
- 上訴人
- 謝梅玲
- 被上訴人
- 億來汽車商務旅館有限公司
- 法定代理人
- 辛秀惠
兼訴訟代理 陳正明
人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清償借款事件,上訴人對於中華民國100年6月30日本院第一審判決提起上訴,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
上訴駁回。
第二審訴訟費用由上訴人負擔。
理由
一、按提起民事第二審上訴,應依民事訴訟費用法第18條規定繳納裁判費,此為必須具備之程式。
二、本件上訴人提起第二審上訴,未據繳裁判費,經本院於民國100年7月28日裁定,限上訴人於收受裁定送達後7日內補正,此項裁定已於100年8月2日送達,有送達證書在卷可稽。
三、上訴人逾期迄今仍未補正,其上訴自非合法,應予駁回。
四、依民事訴訟法第442條第2項、第95條、第78條、第85條第1項前段裁定如主文。
民二庭法 官 黃仁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