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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嘉義地方法院100年度訴字第325號

關鍵資訊

  • 裁判案由
    收取債權
  • 案件類型
    民事
  • 審判法院
    臺灣嘉義地方法院
  • 裁判日期
    100 年 09 月 21 日
  • 法官
    陳端宜
  • 法定代理人
    林彭郎

  • 原告
    第一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法人為輔助原告而為訴訟參加,未據

臺灣嘉義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0年度訴字第325號 參 加 人 陽信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林彭郎 訴訟代理人 陳正民 本件原告第一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與被告智強科技精密股份有限公司間收取債權事件,參加人為輔助原告而為訴訟參加,未據依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19規定繳納裁判費新臺幣1,000元,茲依 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限參加人於收受本裁定送達5日內,向本院補繳裁判費,逾期不繳,即駁回參加人之聲請 ,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0  年  9   月  21  日民事第三庭 法 官 陳端宜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關於核定訴訟標的價額部分,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元;其餘關於命補 繳裁判費部分,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0  年  9   月  21  日書記官 馬嘉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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蕭奕弘律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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