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嘉義地方法院100年度訴字第325號
關鍵資訊
- 裁判案由收取債權
- 案件類型民事
- 審判法院臺灣嘉義地方法院
- 裁判日期100 年 09 月 30 日
- 法官陳端宜
- 法定代理人蔡慶年、林彭郎、羅賓漢、王勝志
- 原告第一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法人、陽信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法人
- 被告智強科技精密股份有限公司法人、山汰科技企業有限公司法人
臺灣嘉義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0年度訴字第325號原 告 第一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蔡慶年 訴訟代理人 黃永富 參 加 人 陽信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林彭郎 訴訟代理人 陳正民 被 告 智強科技精密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羅賓漢 訴訟代理人 林堯順律師 受 告知 人 山汰科技企業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王勝志 上列當事人間收取債權事件,前經言詞辯論終結,茲有尚應行調查之處,爰命再開辯論,並指定民國100年10月17日下午17時, 在本院第20法庭為言詞辯論期日。 中 華 民 國 100 年 9 月 30 日民事第三庭 法 官 陳端宜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0 年 9 月 30 日書記官 馬嘉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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