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嘉義地方法院100年度訴字第588號
關鍵資訊
- 裁判案由債務不履行損害賠償
- 案件類型民事
- 審判法院臺灣嘉義地方法院
- 裁判日期101 年 06 月 29 日
- 當事人味王股份有限公司、穎川建忠
臺灣嘉義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0年度訴字第588號 上 訴 人 即 原 告 味王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穎川建忠 訴訟代理人 洪文浚律師 複代理人 李兆弘 上列上訴人與被上訴人即被告歐陽吉永間請求債務不履行損害賠償事件,上訴人對於民國一0一年五月二十二日本院第一審判決,提起第二審上訴。查本件上訴人訴訟標的價額核定為新臺幣貳佰零貳萬零陸佰伍拾陸元,應徵得第二審裁判費新臺幣叁萬壹仟陸佰肆拾伍元,未據上訴人繳納,茲依民事訴訟法第四百四十二條第二項前段規定,限上訴人於收受本裁定送達五日內如數向本院繳納,逾期不繳即駁回上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1 年 6 月 29 日民事第二庭法 官 柯月美 上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關於核定訴訟標的價額部分,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 元;其餘關於命補繳裁判費部分,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1 年 6 月 29 日書記官 黃怡禎