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嘉義地方法院100年度訴字第617號
臺灣嘉義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0年度訴字第617號
- 原告
- 合作金庫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 法定代理人
- 廖燦昌
- 訴訟代理人
- 曾裕生
- 被告
- 哥賽特科技有限公司
- 被告
- 兼法定代理
- 被告
- 人 林炎枝
- 被告
- 胡瑞娥
- 被告
- 前三人共同
- 訴訟代理人
- 李慎希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清償借款事件,本院於民國100年12月30日所為之判決,應更正如下:
主文
原判決當事人欄關於「哥賽特科枝有限公司」之記載,應更正為「哥賽特科技有限公司」。
理由
一、按判決如有誤寫、誤算或其他類此之顯然錯誤者,法院得依聲請或依職權以裁定更正之,其正本與原本不符者亦同,民事訴訟法第232條第1項定有明文。
二、查本院前開之判決有如主文所示之誤繕,應予更正。
三、依首開規定裁定如主文。
民事第二庭法 官 黃義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