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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嘉義地方法院100年度訴字第617號

清償借款民事裁判日期 104 年 01 月 14 日

法官黃義成

臺灣嘉義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0年度訴字第617號

原告
合作金庫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廖燦昌
訴訟代理人
曾裕生
被告
哥賽特科技有限公司
被告
兼法定代理
被告
人 林炎枝
被告
胡瑞娥
被告
前三人共同
訴訟代理人
李慎希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清償借款事件,本院於民國100年12月30日所為之判決,應更正如下:

主文

原判決當事人欄關於「哥賽特科枝有限公司」之記載,應更正為「哥賽特科技有限公司」。

理由

一、按判決如有誤寫、誤算或其他類此之顯然錯誤者,法院得依聲請或依職權以裁定更正之,其正本與原本不符者亦同,民事訴訟法第232條第1項定有明文。

二、查本院前開之判決有如主文所示之誤繕,應予更正。

三、依首開規定裁定如主文。

民事第二庭法 官 黃義成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如對本裁定抗告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中 華 民 國 104 年 1 月 14 日

中 華 民 國 104 年 1 月 14 日

書記官 李宗軒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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