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嘉義地方法院100年度訴字第659號
關鍵資訊
- 裁判案由返還定金等
- 案件類型民事
- 審判法院臺灣嘉義地方法院
- 裁判日期101 年 03 月 29 日
- 當事人樺正實業股份有限公司、郭振宗
臺灣嘉義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0年度訴字第659號 上 訴 人 樺正實業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郭振宗 上列上訴人與被上訴人間返還定金等事件,上訴人對於中華民國101年3月6日本院第一審判決,提起第二審上訴,查本件訴訟標 的額核定為新臺幣2,205,000元,應徵裁判費新臺幣34,318元, 未據上訴人繳納,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42條第2項前段規定,限該上訴人於收受本裁定送達後7日以內逕向本院如數補繳,逾期不 繳,駁回上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1 年 3 月 29 日民二庭法 官 黃仁勇 以上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關於核定訴訟標的價額部分,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 元;其餘關於命補繳裁判費部分,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1 年 3 月 29 日書記官 黃意雯