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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嘉義地方法院100年度訴字第79號

關鍵資訊

  • 裁判案由
    給付貨款
  • 案件類型
    民事
  • 審判法院
    臺灣嘉義地方法院
  • 裁判日期
    100 年 07 月 22 日
  • 法官
    黃仁勇

  • 當事人
    力氏國際股份有限公司欣浩國際有限公司

臺灣嘉義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0年度訴字第79號 原   告 力氏國際股份有限公司 訴訟代理人 吳紹貴律師 法定代理人 陳雷忠 被   告 欣浩國際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蔣曉懿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給付貨款事件,本院於中華民國100年3月8日 所為之裁定,應裁定更正如下: 主 文 原裁定主文及理由欄關於「臺灣臺北地方法院」之記載,應更正為「臺灣士林地方法院」,以及理由欄內關於「故原告已於民國100年3月2日具狀聲請將本件訴訟事件移送於有管轄權之臺灣臺 北地方法院」之記載,應予刪除。 理 由 一、按判決如有誤寫、誤算或其他類此之顯然錯誤者,法院得隨時或依聲請以裁定更正之;其正本與原本不符者亦同,民事訴訟法第232條第1項定有明文。此於裁定亦準用之,同法第239條亦定有明文。 二、查本院前開之裁定,應予更正。 三、依首開規定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00 年 7 月 22 日民二庭法 官 黃仁勇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對本裁定抗告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中 華 民 國 100 年 7 月 22 日書記官 黃意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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蕭奕弘律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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