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嘉義地方法院100年度重勞訴字第1號
關鍵資訊
- 裁判案由確認僱傭關係存在等
- 案件類型民事
- 審判法院臺灣嘉義地方法院
- 裁判日期101 年 02 月 24 日
- 當事人林清景、南亞塑膠工業股份有限公司、吳欽仁
臺灣嘉義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0年度重勞訴字第1號 上 訴 人 林清景 即 原 告 被 上訴人 南亞塑膠工業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吳欽仁 上列上訴人與被上訴人間請求確認僱傭關係存在等事件,上訴人對於中華民國101年2月2日本院第一審民事判決,提起第二審上 訴,查本件訴訟標的價額核定為新臺幣6,360,000元,應徵裁判 費新臺幣95,946元,未據上訴人繳納,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42條 第2項前段規定,限該上訴人於收受本裁定送達後5日以內逕向本院如數補繳,逾期不繳,駁回上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1 年 2 月 24 日民一庭法 官 陳卿和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除關於訴訟標的價額核定部分外,其餘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1 年 2 月 24 日書記官 鄭昭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