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嘉義地方法院100年度重訴字第17號
臺灣嘉義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0年度重訴字第17號
- 原告
- 即反訴被告
- 嘉義縣政府
- 法定代理人
- 張花冠
- 訴訟代理人
- 張雯峰律師
- 訴訟代理人
- 奚淑芳律師
- 訴訟代理人
- 黃曉薇律師
- 被告
- 即反訴原告
- 豆朋農業生物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 法定代理人
- 李曼瑗
- 訴訟代理人
- 吳永淵
- 被告
- 嘉昱食品股份有限公司
- 法定代理人
- 曾士能
- 法定代理人
- 彭美嘉
- 法定代理人
- 曾建偉
- 法定代理人
- 漢星投資股份有限公司
- 上一人法定代理人
- 曾建偉(漢星投資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曾士能(漢星投資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林秀玲(漢星投資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給付租金等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
本件應再開言詞辯論,並指定民國101年 4月17日下午5時,在本院第二十一法庭行言詞辯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