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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嘉義地方法院100年度重訴字第17號

給付租金等民事裁判日期 101 年 03 月 20 日

法官曾宏揚

臺灣嘉義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0年度重訴字第17號

原告
即反訴被告
嘉義縣政府
法定代理人
張花冠
訴訟代理人
張雯峰律師
訴訟代理人
奚淑芳律師
訴訟代理人
黃曉薇律師
被告
即反訴原告
豆朋農業生物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李曼瑗
訴訟代理人
吳永淵
被告
嘉昱食品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曾士能
法定代理人
彭美嘉
法定代理人
曾建偉
法定代理人
漢星投資股份有限公司
上一人法定代理人
曾建偉(漢星投資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曾士能(漢星投資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林秀玲(漢星投資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給付租金等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

本件應再開言詞辯論,並指定民國101年 4月17日下午5時,在本院第二十一法庭行言詞辯論。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1 年 3 月 20 日

民事第三庭 法 官 曾宏揚

中 華 民 國 101 年 3 月 20 日

書記官 陳見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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