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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嘉義地方法院100年度重訴字第17號

關鍵資訊

  • 裁判案由
    給付租金等
  • 案件類型
    民事
  • 審判法院
    臺灣嘉義地方法院
  • 裁判日期
    101 年 03 月 20 日
  • 法官
    曾宏揚
  • 法定代理人
    張花冠、李曼瑗、曾士能、曾建偉

  • 原告
    豆朋農業生物科技股份有限公司法人
  • 被告
    嘉義縣政府法人嘉昱食品股份有限公司法人

臺灣嘉義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0年度重訴字第17號原   告 即反訴被告 嘉義縣政府 法定代理人 張花冠 訴訟代理人 張雯峰律師 奚淑芳律師 黃曉薇律師 被   告 即反訴原告 豆朋農業生物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李曼瑗 訴訟代理人 吳永淵 被   告 嘉昱食品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曾士能 彭美嘉 曾建偉 漢星投資股份有限公司 上 一 人 法定代理人 曾建偉(漢星投資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曾士能(漢星投資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林秀玲(漢星投資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給付租金等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本件應再開言詞辯論,並指定民國101年 4月17日下午5時,在本院第二十一法庭行言詞辯論。 中 華 民 國 101 年 3 月 20 日民事第三庭 法 官 曾宏揚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1 年 3 月 20 日書記官 陳見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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蕭奕弘律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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