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嘉義地方法院100年度重訴字第17號
關鍵資訊
- 裁判案由給付租金等
- 案件類型民事
- 審判法院臺灣嘉義地方法院
- 裁判日期101 年 03 月 20 日
- 法官曾宏揚
- 法定代理人張花冠、李曼瑗、曾士能、曾建偉
- 原告豆朋農業生物科技股份有限公司法人
- 被告嘉義縣政府法人、嘉昱食品股份有限公司法人
臺灣嘉義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0年度重訴字第17號原 告 即反訴被告 嘉義縣政府 法定代理人 張花冠 訴訟代理人 張雯峰律師 奚淑芳律師 黃曉薇律師 被 告 即反訴原告 豆朋農業生物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李曼瑗 訴訟代理人 吳永淵 被 告 嘉昱食品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曾士能 彭美嘉 曾建偉 漢星投資股份有限公司 上 一 人 法定代理人 曾建偉(漢星投資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曾士能(漢星投資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林秀玲(漢星投資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給付租金等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本件應再開言詞辯論,並指定民國101年 4月17日下午5時,在本院第二十一法庭行言詞辯論。 中 華 民 國 101 年 3 月 20 日民事第三庭 法 官 曾宏揚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1 年 3 月 20 日書記官 陳見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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