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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嘉義地方法院100年度重訴字第34號

第三人異議之訴民事裁判日期 101 年 03 月 28 日

法官柯月美

臺灣嘉義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0年度重訴字第34號

上訴人
即原告
百晟育樂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蔡純益
法定代理人
蔡純源
法定代理人
蔡慕韓
法定代理人
蔡純豐
法定代理人
蔡純章
訴訟代理人
湯光民律師
複代理人
蔡瑞琪

劉興文律師

上列上訴人與被上訴人即被告新昌資產管理股份有限公司間請求第三人異議之訴事件,上訴人對於民國一0一年二月二十三日本院第一審判決,提起第二審上訴。查本件上訴人訴訟標的價額核定為新臺幣壹仟壹佰玖拾壹萬陸仟肆佰元,應徵得第二審裁判費新臺幣壹拾柒萬伍仟叁佰肆拾肆元,未據上訴人繳納,茲依民事訴訟法第四百四十二條第二項前段規定,限上訴人於收受本裁定送達五日內如數向本院繳納,逾期不繳即駁回上訴,特此裁定。

民事第二庭法 官 柯月美

上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如不服本裁定關於核定訴訟標的價額部分,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 元;其餘關於命補繳裁判費部分,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1 年 3 月 28 日

中 華 民 國 101 年 3 月 28 日

書記官 黃怡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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