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嘉義地方法院100年度重訴字第34號
臺灣嘉義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0年度重訴字第34號
- 上訴人
- 即原告
- 百晟育樂股份有限公司
- 法定代理人
- 蔡純益
- 法定代理人
- 蔡純源
- 法定代理人
- 蔡慕韓
- 法定代理人
- 蔡純豐
- 法定代理人
- 蔡純章
- 訴訟代理人
- 湯光民律師
- 複代理人
- 蔡瑞琪
劉興文律師
上列上訴人與被上訴人即被告新昌資產管理股份有限公司間請求第三人異議之訴事件,上訴人對於民國一0一年二月二十三日本院第一審判決,提起第二審上訴。查本件上訴人訴訟標的價額核定為新臺幣壹仟壹佰玖拾壹萬陸仟肆佰元,應徵得第二審裁判費新臺幣壹拾柒萬伍仟叁佰肆拾肆元,未據上訴人繳納,茲依民事訴訟法第四百四十二條第二項前段規定,限上訴人於收受本裁定送達五日內如數向本院繳納,逾期不繳即駁回上訴,特此裁定。
民事第二庭法 官 柯月美