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嘉義地方法院100年度重訴字第45號
臺灣嘉義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0年度重訴字第45號
- 原告
- 蔡明樽
- 原告
- 林秀絨
- 共同訴訟代理人
- 陳國瑞律師
- 複代理人
- 溫學龍
- 被告
- 蘇愠榮
- 被告
- 峰典有限公司
- 法定代理人
- 陳玉鳳
- 共同訴訟代理人
- 何永福律師
- 複代理人
- 廖耿璋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損害賠償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
本件應再開言詞辯論,並指定民國101年8月7日下午3時40分,在本院第20法庭行言詞辯論。
原告蔡明樽應於5日內補正下列事項:所請求看護費用每次明細與金額及證據(並加註附於本院卷第幾頁),請勿再籠統說明。
原告林秀絨應於5日內具狀說明其出生年月日、教育程度、職業與所得。
原告於101年1月16日所提民事準備書狀第二頁主張,本院認家人看護費限於「以」支出為必要,似有誤會;應係以實際有看護為必要,請惠予更正。
民一庭法 官 陳卿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