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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嘉義地方法院100年度重訴字第45號

損害賠償民事裁判日期 101 年 09 月 14 日

法官陳卿和

臺灣嘉義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0年度重訴字第45號

上訴人
即被告
蘇愠榮
即被告
峰典有限公司
上一人法定代理人
陳玉鳳
被上訴人
即原告
蔡明樽

林秀絨

上列上訴人與被上訴人間請求損害賠償事件,上訴人對於中華民國本院101年8月21日(原判決正本與原本誤載為100年8月21日,併此更正)第一審民事判決,提起第二審上訴,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14,658,895元,應徵裁判費新臺幣211,512元,未據上訴人繳納,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42條第2項前段規定,限該上訴人於收受本裁定送達後7日以內逕向本院如數補繳,逾期不繳,駁回上訴,特此裁定。

民一庭法 官 陳卿和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本裁定除關於更正部分之裁定外,其餘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1 年 9 月 14 日

中 華 民 國 101 年 9 月 14 日

書記官 朱鴻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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