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嘉義地方法院100年度重訴字第45號
臺灣嘉義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0年度重訴字第45號
- 上訴人
- 即被告
- 蘇愠榮
- 即被告
- 峰典有限公司
- 上一人法定代理人
- 陳玉鳳
- 被上訴人
- 即原告
- 蔡明樽
林秀絨
上列上訴人與被上訴人間請求損害賠償事件,上訴人對於中華民國本院101年8月21日(原判決正本與原本誤載為100年8月21日,併此更正)第一審民事判決,提起第二審上訴,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14,658,895元,應徵裁判費新臺幣211,512元,未據上訴人繳納,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42條第2項前段規定,限該上訴人於收受本裁定送達後7日以內逕向本院如數補繳,逾期不繳,駁回上訴,特此裁定。
民一庭法 官 陳卿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