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嘉義地方法院
臺灣嘉義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0年度重訴字第66
號原 告 魏麗嫥
- 訴訟代理人
- 何永福律師
- 被告
- 苙龍國際開發股份有限公司
- 法定代理人
- 林金清
上列當事人間確認合建關係不存在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
本件於仲裁程序終結前,停止訴訟程序。
理由
一、按仲裁協議,如一方不遵守,另行提起訴訟時,法院應依他方聲請裁定停止訴訟程序,仲裁法第4 條第1 項前段定有明文。
二、經查,兩造就系爭合約所產生之爭議,已有仲裁協議之約定,並經本院命原告提付仲裁後,原告業於101 年1 月20日具狀向中華民國仲裁協會提付仲裁,此有原告101 年1 月30日民事陳報狀在案可稽,依上開規定,本件被告聲請停止訴訟程序為有理由,裁定如主文。
民二庭法 官 陳思睿