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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嘉義地方法院100年度重訴字第67號

清償債務民事裁判日期 102 年 04 月 23 日

法官陳思睿

臺灣嘉義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0年度重訴字第67號

原告
香港商昇達廢料處理有限公司台灣分公司
法定代理人
汪豪銘
訴訟代理人
陳佩貞律師
被告
嘉義市政府環境保護局
法定代理人
林建宏
訴訟代理人
蔡碧仲律師
訴訟代理人
陳振榮律師
訴訟代理人
李嘉苓律師
訴訟代理人
林銘洲
訴訟代理人
江志生
訴訟代理人
林華儀
訴訟代理人
受告知人 柏盛營造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劉進輝

上列當事人間清償債務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

本院於一百年十月六日所為停止訴訟程序之裁定撤銷。

理由

一、本院前以另件損害賠償事件訴訟(本院案號:98年度重訴字第70號)之法律關係,其是否成立,為本訴訟之先決問題,經於100 年10月6 日裁定命在該事件終結以前停止本件訴訟程序。

二、茲查明該民事事件業已終結,有最高法院法院102 年度台上字第387號請求損害賠償事件歷審卷宗可稽。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186條規定裁定如主文。

民二庭法 官 陳思睿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如對本裁定抗告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中 華 民 國 102 年 4 月 23 日

中 華 民 國 102 年 4 月 23 日

書記官 李宗軒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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