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嘉義地方法院100年度重訴字第67號
臺灣嘉義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0年度重訴字第67號
- 原告
- 香港商昇達廢料處理有限公司台灣分公司
- 法定代理人
- 汪豪銘
- 訴訟代理人
- 陳佩貞律師
- 被告
- 嘉義市政府環境保護局
- 法定代理人
- 林建宏
- 訴訟代理人
- 蔡碧仲律師
- 訴訟代理人
- 陳振榮律師
- 訴訟代理人
- 李嘉苓律師
- 訴訟代理人
- 林銘洲
- 訴訟代理人
- 江志生
- 訴訟代理人
- 林華儀
- 訴訟代理人
- 受告知人 柏盛營造有限公司
- 法定代理人
- 劉進輝
上列當事人間清償債務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
本院於一百年十月六日所為停止訴訟程序之裁定撤銷。
理由
一、本院前以另件損害賠償事件訴訟(本院案號:98年度重訴字第70號)之法律關係,其是否成立,為本訴訟之先決問題,經於100 年10月6 日裁定命在該事件終結以前停止本件訴訟程序。
二、茲查明該民事事件業已終結,有最高法院法院102 年度台上字第387號請求損害賠償事件歷審卷宗可稽。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186條規定裁定如主文。
民二庭法 官 陳思睿