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嘉義地方法院100年度除字第100號
關鍵資訊
- 裁判案由除權判決
- 案件類型民事
- 審判法院臺灣嘉義地方法院
- 裁判日期100 年 08 月 31 日
臺灣嘉義地方法院民事判決 100年度除字第100號聲 請 人 萬嵩砂石股份有限公司 代 理 人 楊志凱 上列聲請人聲請除權判決事件,本院於中華民國100年8月30日言詞辯論終結,判決如下: 主 文 如附表所載之支票無效。 程序費用由聲請人負擔。 事實及理由 一、本件聲請意旨略以:聲請人執有如附表所載之支票,因不慎遺失,前經聲請鈞院以100年度司催字第2號公示催告,並於民國100年1月28日將公告刊登新聞紙在案,現申報權利期間已滿,無人申報權利及提出原支票,為此聲請宣告該表所載支票無效等語。 二、查附表所載之支票,業經本院以100年度司催字第2號公示催告在案。所定申報權利期間已於100年7月28日屆滿,迄今無人申報權利及提出原支票。從而,聲請人聲請宣告上開支票無效為有理由,應予准許。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564條第1項、第549條之1前段,判決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00 年 8 月 31 日民事第二庭 法 官 黃仁勇 以上正本證明係照原本作成。 本判決不得上訴。 中 華 民 國 100 年 8 月 31 日書記官 黃意雯 ┌────────────────────────────────────────┐ │支票附表: 100年度除字第100號 │ ├──┬─────┬─────┬──────┬───────┬───────┬──┤ │ 編 │發 票 人│付 款 人│ 發 票 日 │票 面 金 額│支 票 號 碼│備考│ │ 號 │ │ │ │ (新台幣) │ │ │ ├──┼─────┼─────┼──────┼───────┼───────┼──┤ │001 │正華企業社│京城銀行中│99年12月31日│213,505元 │0000000 │ │ │ │ │埔分行 │ │ │ │ │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