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嘉義地方法院100年度除字第100號
臺灣嘉義地方法院民事判決 100年度除字第100號
- 聲請人
- 萬嵩砂石股份有限公司
- 代理人
- 楊志凱
上列聲請人聲請除權判決事件,本院於中華民國100年8月30日言詞辯論終結,判決如下:
主文
如附表所載之支票無效。
程序費用由聲請人負擔。
事實及理由
一、本件聲請意旨略以:聲請人執有如附表所載之支票,因不慎遺失,前經聲請鈞院以100年度司催字第2號公示催告,並於民國100年1月28日將公告刊登新聞紙在案,現申報權利期間已滿,無人申報權利及提出原支票,為此聲請宣告該表所載支票無效等語。
二、查附表所載之支票,業經本院以100年度司催字第2號公示催告在案。所定申報權利期間已於100年7月28日屆滿,迄今無人申報權利及提出原支票。從而,聲請人聲請宣告上開支票無效為有理由,應予准許。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564條第1項、第549條之1前段,判決如主文。
以上正本證明係照原本作成。
┌────────────────────────────────────────┐│支票附表: 100年度除字第100號 │├──┬─────┬─────┬──────┬───────┬───────┬──┤│ 編 │發 票 人│付 款 人│ 發 票 日 │票 面 金 額│支 票 號 碼│備考││ 號 │ │ │ │ (新台幣) │ │ │├──┼─────┼─────┼──────┼───────┼───────┼──┤│001 │正華企業社│京城銀行中│99年12月31日│213,505元 │0000000 │ ││ │ │埔分行 │ │ │ │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