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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嘉義地方法院100年度除字第100號

除權判決民事裁判日期 100 年 08 月 31 日

法官黃仁勇

臺灣嘉義地方法院民事判決       100年度除字第100號

聲請人
萬嵩砂石股份有限公司
代理人
楊志凱

上列聲請人聲請除權判決事件,本院於中華民國100年8月30日言詞辯論終結,判決如下:

主文

如附表所載之支票無效。

程序費用由聲請人負擔。

事實及理由

一、本件聲請意旨略以:聲請人執有如附表所載之支票,因不慎遺失,前經聲請鈞院以100年度司催字第2號公示催告,並於民國100年1月28日將公告刊登新聞紙在案,現申報權利期間已滿,無人申報權利及提出原支票,為此聲請宣告該表所載支票無效等語。

二、查附表所載之支票,業經本院以100年度司催字第2號公示催告在案。所定申報權利期間已於100年7月28日屆滿,迄今無人申報權利及提出原支票。從而,聲請人聲請宣告上開支票無效為有理由,應予准許。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564條第1項、第549條之1前段,判決如主文。

以上正本證明係照原本作成。

┌────────────────────────────────────────┐│支票附表: 100年度除字第100號 │├──┬─────┬─────┬──────┬───────┬───────┬──┤│ 編 │發 票 人│付 款 人│ 發 票 日 │票 面 金 額│支 票 號 碼│備考││ 號 │ │ │ │ (新台幣) │ │ │├──┼─────┼─────┼──────┼───────┼───────┼──┤│001 │正華企業社│京城銀行中│99年12月31日│213,505元 │0000000 │ ││ │ │埔分行 │ │ │ │ │└──┴─────┴─────┴──────┴───────┴───────┴──┘

本判決不得上訴。

中 華 民 國 100 年 8 月 31 日

民事第二庭 法 官 黃仁勇

中 華 民 國 100 年 8 月 31 日

書記官 黃意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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