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嘉義地方法院100年度除字第104號
關鍵資訊
- 裁判案由除權判決
- 案件類型民事
- 審判法院臺灣嘉義地方法院
- 裁判日期100 年 09 月 21 日
臺灣嘉義地方法院民事判決 100年度除字第104號聲 請 人 聯邦商業銀行高雄分行 法定代理人 黃榮輝 代 理 人 薛信明 上列聲請人聲請除權判決事件,本院於中華民國100年9月20日言詞辯論終結,判決如下: 主 文 如附表所載之支票無效。 程序費用由聲請人負擔。 事實及理由 一、本件聲請意旨略以:聲請人執有如附表所載之支票,因不慎遺失,前經聲請鈞院以99年度司催字第155號公示催告,並 於民國99年12月4日將公告刊登新聞紙在案,現申報權利期 間已滿,無人申報權利及提出原支票,為此聲請宣告該表所載支票無效等語。 二、查附表所載之支票,業經本院以99年度司催字第155號公示 催告在案。所定申報權利期間已於100年6月4日屆滿,迄今 無人申報權利及提出原支票。從而,聲請人聲請宣告上開支票無效為有理由,應予准許。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564條第1項、第549條之1前段,判決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00 年 9 月 21 日民事第二庭 法 官 黃仁勇 以上正本證明係照原本作成。 本判決不得上訴。 中 華 民 國 100 年 9 月 21 日書記官 黃意雯 ┌──────────────────────────────────────┐ │支票附表: 100年度除字第104號 │ ├──┬─────┬─────┬──────┬─────┬─────┬────┤ │ 編 │發 票 人│付 款 人│ 發 票 日 │票面金額 │支票號碼 │申報權利│ │ 號 │ │ │ │(新台幣) │ │期間 │ ├──┼─────┼─────┼──────┼─────┼─────┼────┤ │001 │上品水工社│板信商業銀│99年11月16日│23,486元 │JY0000000 │4個月 │ │ │王銘祥 │行嘉義分行│ │ │ │ │ ├──┼─────┼─────┼──────┼─────┼─────┼────┤ │002 │上品水工社│板信商業銀│99年12月16日│23,486元 │JY0000000 │5個月 │ │ │王銘祥 │行嘉義分行│ │ │ │ │ ├──┼─────┼─────┼──────┼─────┼─────┼────┤ │003 │上品水工社│板信商業銀│100年1月16日│23,486元 │JY0000000 │6個月 │ │ │王銘祥 │行嘉義分行│ │ │ │ │ ├──┼─────┼─────┼──────┼─────┼─────┼────┤ │004 │上品水工社│板信商業銀│100年2月16日│23,486元 │JY0000000 │7個月 │ │ │王銘祥 │行嘉義分行│ │ │ │ │ ├──┼─────┼─────┼──────┼─────┼─────┼────┤ │005 │上品水工社│板信商業銀│100年3月16日│23,486元 │JY0000000 │8個月 │ │ │王銘祥 │行嘉義分行│ │ │ │ │ ├──┼─────┼─────┼──────┼─────┼─────┼────┤ │006 │上品水工社│板信商業銀│100年4月16日│23,486元 │JY0000000 │9個月 │ │ │王銘祥 │行嘉義分行│ │ │ │ │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