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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嘉義地方法院100年度除字第104號

除權判決民事裁判日期 100 年 09 月 21 日

法官黃仁勇

臺灣嘉義地方法院民事判決       100年度除字第104號

聲請人
聯邦商業銀行高雄分行
法定代理人
黃榮輝
代理人
薛信明

上列聲請人聲請除權判決事件,本院於中華民國100年9月20日言

詞辯論終結,判決如下:

主文

如附表所載之支票無效。

程序費用由聲請人負擔。

事實及理由

一、本件聲請意旨略以:聲請人執有如附表所載之支票,因不慎遺失,前經聲請鈞院以99年度司催字第155號公示催告,並於民國99年12月4日將公告刊登新聞紙在案,現申報權利期間已滿,無人申報權利及提出原支票,為此聲請宣告該表所載支票無效等語。

二、查附表所載之支票,業經本院以99年度司催字第155號公示催告在案。所定申報權利期間已於100年6月4日屆滿,迄今無人申報權利及提出原支票。從而,聲請人聲請宣告上開支票無效為有理由,應予准許。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564條第1項、第549條之1前段,判決如主文。

以上正本證明係照原本作成。

┌──────────────────────────────────────┐│支票附表: 100年度除字第104號 │├──┬─────┬─────┬──────┬─────┬─────┬────┤│ 編 │發 票 人│付 款 人│ 發 票 日 │票面金額 │支票號碼 │申報權利││ 號 │ │ │ │(新台幣) │ │期間 │├──┼─────┼─────┼──────┼─────┼─────┼────┤│001 │上品水工社│板信商業銀│99年11月16日│23,486元 │JY0000000 │4個月 ││ │王銘祥 │行嘉義分行│ │ │ │ │├──┼─────┼─────┼──────┼─────┼─────┼────┤│002 │上品水工社│板信商業銀│99年12月16日│23,486元 │JY0000000 │5個月 ││ │王銘祥 │行嘉義分行│ │ │ │ │├──┼─────┼─────┼──────┼─────┼─────┼────┤│003 │上品水工社│板信商業銀│100年1月16日│23,486元 │JY0000000 │6個月 ││ │王銘祥 │行嘉義分行│ │ │ │ │├──┼─────┼─────┼──────┼─────┼─────┼────┤│004 │上品水工社│板信商業銀│100年2月16日│23,486元 │JY0000000 │7個月 ││ │王銘祥 │行嘉義分行│ │ │ │ │├──┼─────┼─────┼──────┼─────┼─────┼────┤│005 │上品水工社│板信商業銀│100年3月16日│23,486元 │JY0000000 │8個月 ││ │王銘祥 │行嘉義分行│ │ │ │ │├──┼─────┼─────┼──────┼─────┼─────┼────┤│006 │上品水工社│板信商業銀│100年4月16日│23,486元 │JY0000000 │9個月 ││ │王銘祥 │行嘉義分行│ │ │ │ │└──┴─────┴─────┴──────┴─────┴─────┴────┘

本判決不得上訴。

中 華 民 國 100 年 9 月 21 日

民事第二庭 法 官 黃仁勇

中 華 民 國 100 年 9 月 21 日

書記官 黃意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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