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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嘉義地方法院100年度除字第113號

除權判決民事裁判日期 100 年 10 月 20 日

法官林望民

臺灣嘉義地方法院民事判決       100年度除字第113號

聲請人
萱展企業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黃彩鳳
代理人
陳俊良

上列聲請人聲請除權判決事件,於民國100 年10月18日言詞辯論終結,本院判決如下:

主文

附表 / 起訴書(原樣呈現)
附表所載之支票無效。
程序費用由聲請人負擔。
    事實及理由
一、本件聲請意旨略以:聲請人執有附表所載之支票,因不慎遺
    失,前經聲請鈞院以99年度司催字第210 號公示催告,並於
    民國100 年1 月4 日將公告刊登新聞紙在案,現申報權利期
    間已滿,無人申報權利及提出原支票,為此聲請宣告該表所
    載支票無效等語。
二、查附表所載之支票,業經本院以99年度司催字第210 號公示
    催告在案。所定申報權利期間已於100 年7 月4 日屆滿,迄
    今無人申報權利及提出原支票。從而,聲請人聲請宣告上開
    支票無效為有理由,應予准許。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564 條第1 項、第549 條之1 前段,判決如
    主文。
中    華    民    國    100   年    10    月    20    日
                  民事第一庭  法  官  林望民
以上正本證明係照原本作成
本判決不得上訴
中    華    民    國    100   年    10    月    20    日
                              書記官  吳明蓉
┌──────────────────────────────────────┐
│支票附表:                                              100 年度除字第113 號│
├──┬─────┬──────┬───────┬──────┬────┬──┤
│ 編 │發  票  人│ 付  款  人 │  發 票 日    │票 面 金 額 │支票號碼│備考│
│ 號 │          │            │              │(新 台 幣)│        │    │
├──┼─────┼──────┼───────┼──────┼────┼──┤
│001 │陸弘股份有│兆豐國際商業│100年1月3日   │100,000元   │00000000│    │
│    │限公司    │銀行嘉義分行│              │            │        │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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