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嘉義地方法院100年度除字第119號
臺灣嘉義地方法院民事判決 100年度除字第119號
- 聲請人
- 聯邦商業銀行高雄分行
- 法定代理人
- 黃榮輝
- 訴訟代理人
- 薛信明
上列聲請人聲請宣告證券無效事件,本院判決如下:
主文
如附表所示之證券無效。
訴訟費用由聲請人負擔。
理由
一、如附表所示之證券,前經本院以99年度司催字第 185號公示催告在案,其所定如附表之申報權利期間分別均已屆滿,尚無人申報權利,而聲請人於申報權利之期間已滿後 3個月內,聲請為除權判決等情,據本院依職權調取上開公示催告卷宗核閱屬實,故其聲請,應予准許。
二、依民事訴訟法第564條第1項、第549條之1前段,判決如主文。
以上正本證明係照原本作成。
┌─────────────────────────────────────────┐│支票附表: │├──┬─────┬─────┬──────┬───────┬───────┬───┤│ 編 │發 票 人│付 款 人│ 發 票 日 │票 面 金 額│支 票 號 碼│申報權││ 號 │ │ │ │ (新台幣) │ │利期間│├──┼─────┼─────┼──────┼───────┼───────┼───┤│001 │上品水工社│板信商業銀│100年5月16日│23,486元 │JY0000000 │4個月 ││ │王銘祥 │行嘉義分行│ │ │ │ │├──┼─────┼─────┼──────┼───────┼───────┼───┤│002 │上品水工社│板信商業銀│100年6月16日│23,486元 │JY0000000 │4個月 ││ │王銘祥 │行嘉義分行│ │ │ │ │├──┼─────┼─────┼──────┼───────┼───────┼───┤│003 │上品水工社│板信商業銀│100年7月16日│23,486元 │JY0000000 │5個月 ││ │王銘祥 │行嘉義分行│ │ │ │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