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嘉義地方法院100年度除字第119號
關鍵資訊
- 裁判案由除權判決
- 案件類型民事
- 審判法院臺灣嘉義地方法院
- 裁判日期100 年 10 月 31 日
臺灣嘉義地方法院民事判決 100年度除字第119號聲 請 人 聯邦商業銀行高雄分行 法定代理人 黃榮輝 訴訟代理人 薛信明 上列聲請人聲請宣告證券無效事件,本院判決如下: 主 文 如附表所示之證券無效。 訴訟費用由聲請人負擔。 理 由 一、如附表所示之證券,前經本院以99年度司催字第 185號公示催告在案,其所定如附表之申報權利期間分別均已屆滿,尚無人申報權利,而聲請人於申報權利之期間已滿後 3個月內,聲請為除權判決等情,據本院依職權調取上開公示催告卷宗核閱屬實,故其聲請,應予准許。 二、依民事訴訟法第564條第1項、第549條之1前段,判決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00 年 10 月 31 日民事第三庭 法 官 曾宏揚 以上正本證明係照原本作成。 本判決不得上訴。 中 華 民 國 100 年 10 月 31 日書記官 陳見明 ┌─────────────────────────────────────────┐ │支票附表: │ ├──┬─────┬─────┬──────┬───────┬───────┬───┤ │ 編 │發 票 人│付 款 人│ 發 票 日 │票 面 金 額│支 票 號 碼│申報權│ │ 號 │ │ │ │ (新台幣) │ │利期間│ ├──┼─────┼─────┼──────┼───────┼───────┼───┤ │001 │上品水工社│板信商業銀│100年5月16日│23,486元 │JY0000000 │4個月 │ │ │王銘祥 │行嘉義分行│ │ │ │ │ ├──┼─────┼─────┼──────┼───────┼───────┼───┤ │002 │上品水工社│板信商業銀│100年6月16日│23,486元 │JY0000000 │4個月 │ │ │王銘祥 │行嘉義分行│ │ │ │ │ ├──┼─────┼─────┼──────┼───────┼───────┼───┤ │003 │上品水工社│板信商業銀│100年7月16日│23,486元 │JY0000000 │5個月 │ │ │王銘祥 │行嘉義分行│ │ │ │ │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