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嘉義地方法院100年度除字第134號
關鍵資訊
- 裁判案由除權判決
- 案件類型民事
- 審判法院臺灣嘉義地方法院
- 裁判日期100 年 11 月 30 日
- 法官李文輝
- 法定代理人黃榮輝
- 原告聯邦商業銀行高雄分行法人、薛信明
臺灣嘉義地方法院民事判決 100年度除字第134號聲 請 人 聯邦商業銀行高雄分行 法定代理人 黃榮輝 代 理 人 薛信明 上列聲請人聲請宣告證券無效事件,本院於民國100年11月30日 言詞辯論終結,判決如下: 主 文 如附表所示之證券無效。 訴訟費用新台幣壹仟元由聲請人負擔。 理 由 一、如附表所示之證券,前經本院以99年度司催字第185號公示 催告在案,所定申報權利期間,業於民國100年11月17日屆 滿,尚無人申報權利,而聲請人於申報權利期間已滿後三個月內,聲請為除權判決等情,業經本院依職權調取前揭公示催告卷宗核閱屬實,聲請人之聲請,應予准許。 二、依民事訴訟法第564條第1項、第549條之1前段,判決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00 年 11 月 30 日民事第一庭 法 官 李文輝 以上正本證明係照原本作成。 本判決不得上訴。 中 華 民 國 100 年 11 月 30 日書記官 王博昭 ┌────────────────────────────────────────┐ │支票附表: 100年度除字第134號│ ├──┬─────┬─────┬──────┬───────┬───────┬──┤ │ 編 │發 票 人│付 款 人│ 發 票 日 │票 面 金 額│支 票 號 碼│備考│ │ 號 │ │ │ │ (新台幣) │ │ │ ├──┼─────┼─────┼──────┼───────┼───────┼──┤ │001 │上品水工社│板信商業銀│100年8月16日│23,486元 │JY0000000 │ │ │ │王銘祥 │行嘉義分行│ │ │ │ │ │ │ │ │ │ │ │ │ └──┴─────┴─────┴──────┴───────┴───────┴──┘

用完 AI 分析後回來繼續 — 法律人 LawPlayer 有判決書全文與相關法規連結,AI 摘要無法取代原文閱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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