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嘉義地方法院100年度除字第142號
關鍵資訊
- 裁判案由除權判決
- 案件類型民事
- 審判法院臺灣嘉義地方法院
- 裁判日期100 年 12 月 26 日
- 法官陳端宜
- 當事人中和澱粉股份有限公司
臺灣嘉義地方法院民事判決 100年度除字第142號聲 請 人 中和澱粉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張國昭 訴訟代理人 魏肇吾 上列聲請人聲請宣告證券無效事件,本院於中華民國100年12月23日言詞辯論終結,判決如下: 主 文 如附表所示之證券無效。 訴訟費用由聲請人負擔。 理 由 一、如附表所示之證券,前經本院以100年度司催字第75號公示 催告在案,所定申報權利期間,業於民國100年11月28日屆 滿,尚無人申報權利,而聲請人於申報權利期間已滿後3個 月內,聲請為除權判決等情,經本院依職權調取上開公示催告卷宗核閱屬實,故其聲請,應予准許。 二、依民事訴訟法第564條第1項、第549條之1前段,判決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00 年 12 月 26 日民事第三庭 法 官 陳端宜 以上正本證明係照原本作成。 本判決不得上訴。 中 華 民 國 100 年 12 月 26 日書記官 馬嘉蓮 ┌───────────────────────────────────────────────────────┐ │支票附表: 100年度除字第142號│ ├──┬─────────┬─────────┬───────────┬────────┬────────┬──┤ │ 編 │ 發 票 人 │ 付 款 人 │ 發 票 日 │ 票 面 金 額 │ 支 票 號 碼 │備考│ │ 號 │ │ │ │ (新臺幣) │ │ │ ├──┼─────────┼─────────┼───────────┼────────┼────────┼──┤ │001 │金龍冠食品 │ 玉山銀行 │ 100年6月2日 │ 28,613元 │ AJ0000000 │ │ │ │股份有限公司 │ 嘉義分行 │ │ │ │ │ └──┴─────────┴─────────┴───────────┴────────┴────────┴──┘

用完 AI 分析後回來繼續 — 法律人 LawPlayer 有判決書全文與相關法規連結,AI 摘要無法取代原文閱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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