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嘉義地方法院100年度除字第25號
關鍵資訊
- 裁判案由除權判決
- 案件類型民事
- 審判法院臺灣嘉義地方法院
- 裁判日期100 年 03 月 17 日
臺灣嘉義地方法院民事判決 100年度除字第25號聲 請 人 佳德美術印刷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魏宏達 上列聲請人聲請除權判決事件,於民國100 年3 月15日言詞辯論終結,本院判決如下: 主 文 附表所載之支票無效。 程序費用由聲請人負擔。 事實及理由 一、本件聲請意旨略以:聲請人執有附表所載之支票,因不慎遺失,前經聲請鈞院以99年度司催字第107 號公示催告,並於民國99年8 月3 日將公告刊登新聞紙在案,現申報權利期間已滿,無人申報權利及提出原支票,為此聲請宣告該表所載支票無效等語。 二、查附表所載之支票,業經本院以99年度司催字第107 號公示催告在案。所定申報權利期間已於100 年2 月8 日屆滿,迄今無人申報權利及提出原支票。從而,聲請人聲請宣告上開支票無效為有理由,應予准許。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564 條第1 項、第549 條之1 前段,判決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00 年 3 月 17 日民事第一庭 法 官 林望民 以上正本證明係照原本作成 本判決不得上訴 中 華 民 國 100 年 3 月 17 日書記官 吳明蓉 ┌────────────────────────────────────────┐ │支票附表: 100 年度除字第25號│ ├──┬─────┬─────┬──────┬───────┬───────┬──┤ │ 編 │發 票 人│付 款 人│ 發 票 日 │票 面 金 額│支 票 號 碼│備考│ │ 號 │ │ │ │ (新台幣) │ │ │ ├──┼─────┼─────┼──────┼───────┼───────┼──┤ │001 │哥賽特科技│玉山銀行東│99年7月20日 │12,025元 │AA0000000 │ │ │ │有限公司 │嘉義分行 │ │ │ │ │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