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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嘉義地方法院100年度除字第43號

除權判決民事裁判日期 100 年 06 月 09 日

法官周俞宏

臺灣嘉義地方法院民事判決        100年度除字第43號

聲請人
隆慶國際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黃俊章
代理人
黃蕙君

上列聲請人聲請宣告支票無效事件,經本院於民國100年6月2日

言詞辯論終結,判決如下:

主文

如附表所示之支票無效。

程序費用由聲請人負擔。

事實

本件聲請意旨略以:聲請人執有如附表所載之支票,因不慎遺失,前經聲請本院以99年度司催字第160 號公示催告,並刊登新聞紙在案,現申報權利期間已滿,無人申報權利及提出原支票,為此聲請宣告如附表所載支票無效等語。

理由

一、查如附表所載之支票,業經本院以99年度司催字第160 號公示催告,並經聲請人於民國99年11月11日刊登新聞紙在案,有上開裁定及中華日報各1紙在卷足憑。

二、所定申報權利期間,已於民國99年11月11日屆滿,迄今無人申報權利及提出原支票,聲請人之聲請,應予准許。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564條第1項、第549條之1前段,判決如主文。

民一庭法 官 周俞宏以上正本證明係照原本作成。

┌────────────────────────────────────────┐│支票附表: │├──┬─────┬─────┬──────┬───────┬───────┬──┤│ 編 │發 票 人│付 款 人│ 發 票 日 │票 面 金 額│支 票 號 碼│備考││ 號 │ │ │ │ (新台幣) │ │ │├──┼─────┼─────┼──────┼───────┼───────┼──┤│001 │隆慶國際有│台灣銀行嘉│99年11月2日 │48,614元 │AC0000000 │ ││ │限公司黃俊│南分行 │ │ │ │ ││ │章 │ │ │ │ │ │└──┴─────┴─────┴──────┴───────┴───────┴──┘

本判決不得上訴

中 華 民 國 100 年 6 月 9 日

中 華 民 國 100 年 6 月 9 日

書記官 劉怡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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