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嘉義地方法院100年度除字第43號
臺灣嘉義地方法院民事判決 100年度除字第43號
- 聲請人
- 隆慶國際有限公司
- 法定代理人
- 黃俊章
- 代理人
- 黃蕙君
上列聲請人聲請宣告支票無效事件,經本院於民國100年6月2日
言詞辯論終結,判決如下:
主文
如附表所示之支票無效。
程序費用由聲請人負擔。
事實
本件聲請意旨略以:聲請人執有如附表所載之支票,因不慎遺失,前經聲請本院以99年度司催字第160 號公示催告,並刊登新聞紙在案,現申報權利期間已滿,無人申報權利及提出原支票,為此聲請宣告如附表所載支票無效等語。
理由
一、查如附表所載之支票,業經本院以99年度司催字第160 號公示催告,並經聲請人於民國99年11月11日刊登新聞紙在案,有上開裁定及中華日報各1紙在卷足憑。
二、所定申報權利期間,已於民國99年11月11日屆滿,迄今無人申報權利及提出原支票,聲請人之聲請,應予准許。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564條第1項、第549條之1前段,判決如主文。
民一庭法 官 周俞宏以上正本證明係照原本作成。
┌────────────────────────────────────────┐│支票附表: │├──┬─────┬─────┬──────┬───────┬───────┬──┤│ 編 │發 票 人│付 款 人│ 發 票 日 │票 面 金 額│支 票 號 碼│備考││ 號 │ │ │ │ (新台幣) │ │ │├──┼─────┼─────┼──────┼───────┼───────┼──┤│001 │隆慶國際有│台灣銀行嘉│99年11月2日 │48,614元 │AC0000000 │ ││ │限公司黃俊│南分行 │ │ │ │ ││ │章 │ │ │ │ │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