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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嘉義地方法院100年度除字第51號

除權判決民事裁判日期 100 年 06 月 24 日

法官黃茂宏

臺灣嘉義地方法院民事判決        100年度除字第51號

聲請人
益利達鋼鐵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葉俊宏
訴訟代理人
許弼凱

上列聲請人聲請除權判決事件,本院於民國100 年6 月22日言詞辯論終結,判決如下:

主文

如附表所示之證券無效。

訴訟費用由聲請人負擔。

理由

一、按公示催告,聲請人得於申報權利之期間已滿後3 個月內,聲請為除權判決。但在期間未滿前之聲請,亦有效力。民事訴訟法第545 條第1 項定有明文。查如附表所示之證券,前經本院以99年度司催字第189 號號裁定公示催告在案,其所定申報權利期間,業於民國100 年6 月16日屆滿,尚無人申報權利,而聲請人於100 年5 月26日申報權利期間屆滿前,聲請為除權判決各情,本院依職權調取上開公示催告卷宗核閱屬實,故其聲請,應予准許。

二、依民事訴訟法第564條第1項、第549條之1前段,判決如主文。

民三庭法 官 黃茂宏以上正本證明係照原本作成。

┌────────────────────────────────────────┐│支票附表: 100年度除字第51號│├──┬─────┬─────┬──────┬───────┬───────┬──┤│ 編 │發 票 人│付 款 人│ 發 票 日 │票 面 金 額│支 票 號 碼│備考││ 號 │ │ │ │ (新台幣) │ │ │├──┼─────┼─────┼──────┼───────┼───────┼──┤│001 │俐達營造工│彰化銀行嘉│99年8月6日 │ 6,048元 │0000000 │ ││ │程有限公司│義分行 │ │ │ │ ││ │凃昌惠 │ │ │ │ │ │└──┴─────┴─────┴──────┴───────┴───────┴──┘

本判決不得上訴。

中 華 民 國 100 年 6 月 24 日

中 華 民 國 100 年 6 月 24 日

書記官 蘇姵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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