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嘉義地方法院100年度除字第58號
臺灣嘉義地方法院民事判決 100年度除字第58號
- 聲請人
- 泉興化工原料有限公司
- 法定代理人
- 馬金泉
上列聲請人聲請宣告證券無效事件,本院判決如下:
主文
如附表所示之證券無效。
訴訟費用由聲請人負擔。
理由
一、如附表所示之證券,前經本院以99年度司催字第 175號公示催告在案,其所定申報權利期間,業於民國100年5月31日屆滿,尚無人申報權利,而聲請於申報權利之期間已滿後 3個月內,聲請為除權判決各情,本院依職權調取上開公示催告卷宗核閱屬實,故其聲請,應予准許。
二、依民事訴訟法第564條第1項、第549條之1前段,判決如主文。
以上正本證明係照原本作成。
┌────────────────────────────────────────┐│支票附表: │├──┬─────┬─────┬──────┬───────┬───────┬──┤│ 編 │發 票 人│付 款 人│ 發 票 日 │票 面 金 額│支 票 號 碼│備考││ 號 │ │ │ │(新臺幣) │ │ │├──┼─────┼─────┼──────┼───────┼───────┼──┤│001 │兆豐商銀嘉│臺灣銀行嘉│87年6月17日 │440,000元 │0000000 │ ││ │義分行 │義分行 │ │ │ │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