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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嘉義地方法院100年度除字第58號

除權判決民事裁判日期 100 年 06 月 23 日

法官曾宏揚

臺灣嘉義地方法院民事判決        100年度除字第58號

聲請人
泉興化工原料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馬金泉

上列聲請人聲請宣告證券無效事件,本院判決如下:

主文

如附表所示之證券無效。

訴訟費用由聲請人負擔。

理由

一、如附表所示之證券,前經本院以99年度司催字第 175號公示催告在案,其所定申報權利期間,業於民國100年5月31日屆滿,尚無人申報權利,而聲請於申報權利之期間已滿後 3個月內,聲請為除權判決各情,本院依職權調取上開公示催告卷宗核閱屬實,故其聲請,應予准許。

二、依民事訴訟法第564條第1項、第549條之1前段,判決如主文。

以上正本證明係照原本作成。

┌────────────────────────────────────────┐│支票附表: │├──┬─────┬─────┬──────┬───────┬───────┬──┤│ 編 │發 票 人│付 款 人│ 發 票 日 │票 面 金 額│支 票 號 碼│備考││ 號 │ │ │ │(新臺幣) │ │ │├──┼─────┼─────┼──────┼───────┼───────┼──┤│001 │兆豐商銀嘉│臺灣銀行嘉│87年6月17日 │440,000元 │0000000 │ ││ │義分行 │義分行 │ │ │ │ │└──┴─────┴─────┴──────┴───────┴───────┴──┘

本判決不得上訴。

中 華 民 國 100 年 6 月 23 日

民事第三庭 法 官 曾宏揚

中 華 民 國 100 年 6 月 23 日

書記官 陳見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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