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嘉義地方法院100年度除字第58號
關鍵資訊
- 裁判案由除權判決
- 案件類型民事
- 審判法院臺灣嘉義地方法院
- 裁判日期100 年 06 月 23 日
臺灣嘉義地方法院民事判決 100年度除字第58號聲 請 人 泉興化工原料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馬金泉 上列聲請人聲請宣告證券無效事件,本院判決如下: 主 文 如附表所示之證券無效。 訴訟費用由聲請人負擔。 理 由 一、如附表所示之證券,前經本院以99年度司催字第 175號公示催告在案,其所定申報權利期間,業於民國100年5月31日屆滿,尚無人申報權利,而聲請於申報權利之期間已滿後 3個月內,聲請為除權判決各情,本院依職權調取上開公示催告卷宗核閱屬實,故其聲請,應予准許。 二、依民事訴訟法第564條第1項、第549條之1前段,判決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00 年 6 月 23 日民事第三庭 法 官 曾宏揚 以上正本證明係照原本作成。 本判決不得上訴。 中 華 民 國 100 年 6 月 23 日書記官 陳見明 ┌────────────────────────────────────────┐ │支票附表: │ ├──┬─────┬─────┬──────┬───────┬───────┬──┤ │ 編 │發 票 人│付 款 人│ 發 票 日 │票 面 金 額│支 票 號 碼│備考│ │ 號 │ │ │ │(新臺幣) │ │ │ ├──┼─────┼─────┼──────┼───────┼───────┼──┤ │001 │兆豐商銀嘉│臺灣銀行嘉│87年6月17日 │440,000元 │0000000 │ │ │ │義分行 │義分行 │ │ │ │ │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