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嘉義地方法院100年度除字第67號
臺灣嘉義地方法院民事判決 100年度除字第67號
- 聲請人
- 正潭鑽探工程有限公司
- 法定代理人
- 許瑞景
- 代理人
- 蘇容慧
上列聲請人聲請宣告證券無效事件,經本院於民國100 年6 月21
日言詞辯論終結,判決如下:
主文
如附表所示之證券無效。
訴訟費用由聲請人負擔。
理由
一、如附表所示之證券,前經本院以99年度司催字第148 號公示催告在案,所定申報權利期間,業於民國100 年5 月4 日屆滿,尚無人申報權利,而聲請人於100 年6 月13日申報權利期間已滿後3 個月內,聲請為除權判決等情,經本院依職權調取上開公示催告卷宗核閱屬實,故其聲請,應予准許。
二、依民事訴訟法第564 條第1 項、第549 條之1 前段,判決如主文。
民事第二庭法 官 柯月美以上正本證明係照原本作成。
┌────────────────────────────────────────┐│支票附表: 100年度除字第67號 │├──┬─────┬─────┬──────┬───────┬───────┬──┤│ 編 │發 票 人│付 款 人│ 發 票 日 │票 面 金 額│支 票 號 碼│備考││ 號 │ │ │ │ (新台幣) │ │ │├──┼─────┼─────┼──────┼───────┼───────┼──┤│001 │正潭鑽探工│合作金庫商│99年12月22日│25,460元 │JV0000000 │ ││ │程有限公司│業銀行北嘉│ │ │ │ ││ │許瑞景 │義分行 │ │ │ │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