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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嘉義地方法院100年度除字第87號

除權判決民事裁判日期 101 年 01 月 12 日

法官林望民

臺灣嘉義地方法院民事判決        100年度除字第87號

聲請人
蕭錦霞即尚豐企業社

上列聲請人聲請除權判決事件,於民國101 年1 月10日言詞辯論終結,本院判決如下:

主文

附表 / 起訴書(原樣呈現)
附表所載之支票無效。
程序費用由聲請人負擔。
    事實及理由
一、本件聲請意旨略以:聲請人執有附表所載之支票,因不慎遺
    失,前經聲請鈞院以100 年度司催字第97號公示催告,並於
    民國100 年7 月8 日將公告刊登新聞紙在案,現申報權利期
    間已滿,無人申報權利及提出原支票,為此聲請宣告該表所
    載支票無效等語。
二、查附表所載之支票,業經本院以100 年度司催字第97號公示
    催告在案。所定申報權利期間已於101 年1 月9 日屆滿,迄
    今無人申報權利及提出原支票。從而,聲請人聲請宣告上開
    支票無效為有理由,應予准許。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564 條第1 項、第549 條之1 前段,判決如
    主文。
中    華    民    國    101   年    1     月    12    日
                  民事第一庭  法  官  林望民
以上正本證明係照原本作成
本判決不得上訴
中    華    民    國    101   年    1     月    12    日
                              書記官  吳明蓉
┌─────────────────────────────────────┐
│支票附表:                                              100 年度除字第87號│
├──┬─────┬──────┬──────┬─────┬─────┬──┤
│ 編 │發  票  人│付  款  人  │ 發  票  日 │票面金額  │支票號碼  │備考│
│ 號 │          │            │            │(新台幣) │          │    │
├──┼─────┼──────┼──────┼─────┼─────┼──┤
│001 │黃秀玉    │台灣中小企業│100年5月31日│49,407元  │AE0000000 │    │
│    │          │銀行民雄分行│            │          │          │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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