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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嘉義地方法院101年度勞訴字第21號

關鍵資訊

  • 裁判案由
    職災補償
  • 案件類型
    民事
  • 審判法院
    臺灣嘉義地方法院
  • 裁判日期
    102 年 03 月 06 日
  • 法官
    林中如

  • 當事人
    柯德祥曾慶尉即新中興工程行

臺灣嘉義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1年度勞訴字第21號原   告 柯德祥 訴訟代理人 羅振宏律師 被   告 曾慶尉即新中興工程行 訴訟代理人 游琦俊律師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職災補償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本件應再開言詞辯論,並指定民國102年4月12日上午10時15分,在本院第12法庭行言詞辯論。 中 華 民 國 102 年 3 月 6 日民二庭法 官 林中如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2 年 3 月 6 日書記官 許錦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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蕭奕弘律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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