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嘉義地方法院101年度勞訴字第21號
關鍵資訊
- 裁判案由職災補償
- 案件類型民事
- 審判法院臺灣嘉義地方法院
- 裁判日期102 年 03 月 06 日
- 法官林中如
- 當事人柯德祥、曾慶尉即新中興工程行
臺灣嘉義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1年度勞訴字第21號原 告 柯德祥 訴訟代理人 羅振宏律師 被 告 曾慶尉即新中興工程行 訴訟代理人 游琦俊律師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職災補償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本件應再開言詞辯論,並指定民國102年4月12日上午10時15分,在本院第12法庭行言詞辯論。 中 華 民 國 102 年 3 月 6 日民二庭法 官 林中如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2 年 3 月 6 日書記官 許錦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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