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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嘉義地方法院101年度勞訴字第3號

關鍵資訊

  • 裁判案由
    損害賠償
  • 案件類型
    民事
  • 審判法院
    臺灣嘉義地方法院
  • 裁判日期
    101 年 11 月 05 日
  • 法官
    呂仲玉
  • 法定代理人
    林坤右

  • 上訴人
    廣嘉紙業有限公司法人

臺灣嘉義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1年度勞訴字第3號 上 訴 人 廣嘉紙業有限公司 樓之7 法定代理人 林坤右 樓之7 上列上訴人與被上訴人阮氏玉(NGUYEN THI NGOC) 間請求損害賠償事件,上訴人對於民國101 年10月17日本院第一審判決,提起第二審上訴。查本件上訴之訴訟標的金額核定為新臺幣(下同)281,097元,應徵第二審裁判費4,635元,未據上訴人繳納。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42條第2項前段規定,限該上訴人於收受本裁定送達後於七日以內逕向本院如數補繳,逾期不繳,駁回上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1 年 11 月 5 日民三庭法 官 呂仲玉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對本裁定抗告,須於裁定送達後於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應繳納抗告費新台幣1000元。 中 華 民 國 101 年 11 月 5 日書記官 陳見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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蕭奕弘律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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