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嘉義地方法院101年度勞訴字第9號
關鍵資訊
- 裁判案由職災補償
- 案件類型民事
- 審判法院臺灣嘉義地方法院
- 裁判日期101 年 08 月 15 日
- 法官陳卿和
- 原告林俊樑
- 被告玄泰工程行即廖淑媚
臺灣嘉義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1年度勞訴字第9號原 告 林俊樑 訴訟代理人 黃曉薇律師 被 告 玄泰工程行即廖淑媚 訴訟代理人 汪玉蓮律師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職災補償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本件應再開言詞辯論,並指定民國101年9月4日下午4時10分, 在本院第20法庭行言詞辯論。 中 華 民 國 101 年 8 月 15 日民一庭法 官 陳卿和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1 年 8 月 15 日書記官 朱鴻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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