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嘉義地方法院101年度家聲字第207號
臺灣嘉義地方法院家事裁定 101年度家聲字第207號
- 聲請人
- 福鑫資產管理股份有限公司
- 法定代理人
- 王銘戡
- 相對人
- 朱美靜
廖坤寶
上列聲請人對相對人請求宣告夫妻分別財產制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
聲請駁回。
聲請費用由聲請人負擔。
理由
一、按民法第1011條關於「債權人對於夫妻一方之財產已為扣押,而未得受清償時,法院因債權人之聲請,得宣告改用分別財產制」之規定,業經101年12月26日總統華總一義字第00000000000號令予以刪除,依中央法規標準法第13條之規定,自公布或發布之日起算至第三日發生效力,亦即於101年12月28日生效。
二、從而,聲請人主張因相對人朱美靜積欠債務未清償,且經強制執行無效果,相對人二人間未約定夫妻財產制,爰依上開規定聲請宣告相對人間之夫妻財產制改用分別財產制等情,因法規業已刪除,自難認有理由,應予駁回。
三、依家事事件法第97條、非訟事件法第21條第2項、民事訴訟法第95條、第78條,裁定如主文。
家事庭法 官 洪嘉蘭