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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嘉義地方法院101年度家訴字第133號

關鍵資訊

  • 裁判案由
    分割遺產
  • 案件類型
    民事
  • 審判法院
    臺灣嘉義地方法院
  • 裁判日期
    102 年 11 月 13 日
  • 法官
    李秋瑩
  • 法定代理人
    何惠玲

  • 原告
    陳保昌顏永青
  • 被告
    陳謝月桂

臺灣嘉義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1年度家訴字第133號 原   告 陳保昌 法定代理人 何惠玲 訴訟代理人 蔡文彬律師 複代理人  黃千熒 林慈敏 人  顏永青 被   告 陳謝月桂 陳鳳華 陳志昇 上三人共同 訴訟代理人 林彥百律師 上三人共同 複代理人  莊安田律師 上三人共同 複代理人  邱創典律師 被   告 陳清棟 訴訟代理人 莊安田律師 複代理人  林彥百律師 上列原告與被告間請求分割遺產事件,原告起訴雖據繳納裁判費新臺幣(下同)20,800元,惟查因原告請求分割之遺產追加被繼承人陳清世對於永豐煙火製造企業股份有限公司債權652萬元及 存款11,949元,故本件訴訟標的共計核定為2,488,813元(被繼 承人陳清世依原告主張之積極財產價值合計為14,932,883元,原告之應繼分為6分之1,則其因本件分割遺產所得利益為2,488,813元),應徵第一審裁判費25,651元,原告僅繳納20,800元,尚 欠4,851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限原告 於收受本件裁定送達3日內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原告之訴。 中  華  民  國  102  年  11  月  13  日家事法庭法 官 李秋瑩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關於核定訴訟標的價額部分,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須附繕本),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元;其餘關於命補繳裁判費部分,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2  年  11  月  13  日書記官 陳慶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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