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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嘉義地方法院101年度家訴字第63號

關鍵資訊

  • 裁判案由
    宣告夫妻分別財產制
  • 案件類型
    民事
  • 審判法院
    臺灣嘉義地方法院
  • 裁判日期
    101 年 06 月 13 日
  • 法官
    洪嘉蘭
  • 法定代理人
    褚丹明

  • 原告
    匯興資產管理有限公司法人

臺灣嘉義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1年度家訴字第63號 原 告 匯興資產管理有限公司 之3 法定代理人 褚丹明 訴訟代理人 嚴天琮律師 上列原告與被告吳宗義、蔡秀蘭間請求宣告夫妻分別財產制事件,原告起訴雖據繳納裁判費新臺幣3,000元,惟查本件訴訟標的 金額核定為新臺幣(下同)165萬元(台灣高等法院100年法律座談會第43號提案結果參照),應徵第一審裁判費17335元,原告 僅繳納新臺幣3000元,尚欠新臺幣14335元,【現被告提起上訴 】,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件裁定送達10日內補繳。 中 華 民 國 101 年 6 月 13 日 家事法庭法 官 洪嘉蘭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1 年 6 月 13 日 書記官 許家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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蕭奕弘律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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