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嘉義地方法院101年度家訴字第96號
關鍵資訊
- 裁判案由宣告夫妻分別財產制
- 案件類型民事
- 審判法院臺灣嘉義地方法院
- 裁判日期101 年 04 月 27 日
- 法官呂仲玉
- 法定代理人鍾隆毓
- 原告台新國際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法人
臺灣嘉義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1年度家訴字第96號 原 告 台新國際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鍾隆毓 上列原告與被告鄭永裕、魏翠慧間請求宣告夫妻分別財產制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核定為新臺幣(下同)105,618 元,應徵第一審裁判費1,110 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 條第1 項但書之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五日內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1 年 4 月 27 日家事庭法 官 呂仲玉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對本裁定抗告,須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中 華 民 國 101 年 4 月 27 日書記官 駱大勝

579 人 正在學習
NT$4,540
NT$13,800
省 $9,260
用完 AI 分析後回來繼續 — 法律人 LawPlayer 有判決書全文與相關法規連結,AI 摘要無法取代原文閱讀
AI 延伸分析
AI 幫你讀法規
一鍵將「臺灣嘉義地方法院101年度家訴…」送入 AI 平台,深度解析法條邏輯、構成要件與實務應用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