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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嘉義地方法院101年度補字第10號

給付貨款民事裁判日期 101 年 01 月 12 日

法官曾宏揚

臺灣嘉義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1年度補字第10號

原告
興泰實業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吳金泉

本件原告因請求給付貨款事件,曾聲請對被告顏輝明發支付命令

,惟被告顏輝明已於法定期間內對支付命令提出異議,應以支付

命令之聲請視為起訴。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下同)86

8,417元,應徵第一審裁判費9,470元,扣除前繳支付命令裁判費

500元外,尚應補繳8,970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

之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 7日內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

其訴,特此裁定。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如不服本裁定關於核定訴訟標的價額部分,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 1,000元;其餘關於核定訴訟標的金額及命補繳裁判費部分,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1 年 1 月 12 日

民事第三庭 法 官 曾宏揚

中 華 民 國 101 年 1 月 12 日

書記官 陳見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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