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嘉義地方法院101年度補字第180號
臺灣嘉義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1年度補字第180號
- 原告
- 陳慶祥
- 被告
- 鴻運小客車租賃股份有限公司
- 被告
- 吳楊麗珠
上列原告與被告間請求確認車輛所有權存在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查本件訴訟標的價額核定為新臺幣100,000元,應徵得第一審裁判費新臺幣1,000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5日內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
民一庭法 官 陳卿和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嘉義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1年度補字第180號
上列原告與被告間請求確認車輛所有權存在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查本件訴訟標的價額核定為新臺幣100,000元,應徵得第一審裁判費新臺幣1,000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5日內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
民一庭法 官 陳卿和
用完 AI 分析後回來繼續 — 法律人 LawPlayer 有判決書全文與相關法規連結,AI 摘要無法取代原文閱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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