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嘉義地方法院101年度補字第185號
臺灣嘉義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1年度補字第185號
- 原告
- 陽信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 法定代理人
- 林彭郎
- 代理人
- 曹訓察
- 被告
- 簡美珍
7號
上列當事人間清償借款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原告因請求清償借款事件,曾聲請對被告聲請發支付命令,惟被
告已於法定期間內對支付命令提出異議,應以支付命令之聲請視
為起訴。經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59,683,929元,應繳裁
判費新臺幣537,272元,扣除前繳支付命令裁判費新臺幣500元外
,尚應補繳新臺幣536,772元。茲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後7日內補
繳,如逾期未繳,即駁回原告之訴。
民二庭法 官 黃仁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