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嘉義地方法院101年度補字第186號
臺灣嘉義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1年度補字第186號
- 原告
- 陽信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 法定代理人
- 林彭郎
- 訴訟代理人
- 曹訓察
- 被告
- 簡美珍
7號
上列原告因請求清償借款事件,曾聲請對被告發支付命令,惟被告已於法定期間內對支付命令提出異議,應以支付命令之聲請視為起訴。經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下同)320,000,000元(即本金部分,另其餘聲明金額係附帶請求之利息、違約金,依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2 第2 項規定,不併算其價額),應繳裁判費2,586,000 元,扣除前繳支付命令裁判費500 元外,尚應補繳2,585,500 元。茲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後5 日內補繳,如逾期未繳,即駁回原告之訴。
民三庭法 官 黃茂宏