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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嘉義地方法院101年度補字第189號

清償債務民事裁判日期 101 年 06 月 07 日

法官黃仁勇

臺灣嘉義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1年度補字第189號

原告
彰化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陳淮舟
代理人
林子揚
被告
林弘御即黃綠蓉之繼承人
被告
之4
法定代理人
林其徵

上列當事人間清償債務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原告因請求清償債務事件,曾聲請對被告聲請發支付命令,惟被

告已於法定期間內對支付命令提出異議,應以支付命令之聲請視

為起訴。經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2,300,000 元,應繳裁

判費新臺幣23,770元,扣除前繳支付命令裁判費新臺幣500 元外

,尚應補繳新臺幣23,270元。茲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後5 日內補

繳,如逾期未繳,即駁回原告之訴。

民二庭法 官 黃仁勇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1 年 6 月 7 日

中 華 民 國 101 年 6 月 7 日

書記官 黃意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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