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嘉義地方法院101年度補字第189號
臺灣嘉義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1年度補字第189號
- 原告
- 彰化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 法定代理人
- 陳淮舟
- 代理人
- 林子揚
- 被告
- 林弘御即黃綠蓉之繼承人
- 被告
- 之4
- 法定代理人
- 林其徵
上列當事人間清償債務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原告因請求清償債務事件,曾聲請對被告聲請發支付命令,惟被
告已於法定期間內對支付命令提出異議,應以支付命令之聲請視
為起訴。經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2,300,000 元,應繳裁
判費新臺幣23,770元,扣除前繳支付命令裁判費新臺幣500 元外
,尚應補繳新臺幣23,270元。茲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後5 日內補
繳,如逾期未繳,即駁回原告之訴。
民二庭法 官 黃仁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