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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嘉義地方法院101年度補字第190號

損害賠償民事裁判日期 101 年 06 月 08 日

法官梁淑美

臺灣嘉義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1年度補字第190號

原告
亞拓電器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杜大森

上列原告與被告林佳德侵害商標權有關之損害賠償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查本件訴之聲明第一項訴訟標的金額核定為新臺幣(下同)3,219,060 元,應徵第一審裁判費新臺幣32,878元,至訴之聲明第二項係依商標法第64條之規定請求由被告負擔費用將判決登載於報紙,核屬非因財產權而起訴,依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14規定應徵裁判費3,000 元,故合計應徵第一審裁判費35,878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 條第1 項但書之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5 日內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如不服本裁定關於核定訴訟標的價額部分,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須附繕本),並繳納抗告費新台幣1,000元;其餘關於命補繳裁判費部分,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1 年 6 月 8 日

民事第三庭 法 官 梁淑美

中 華 民 國 101 年 6 月 8 日

書記官 李佳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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