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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嘉義地方法院101年度補字第198號

清償信用卡消費款民事裁判日期 101 年 06 月 18 日

法官李文輝

臺灣嘉義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1年度補字第198號

原告
中國信託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辜濓松

上列當事人間清償信用卡消費款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原告因請求清償信用卡消費款事件,曾聲請對被告葉香末發支付

命令,惟被告已於法定期間內對支付命令提出異議,應以支付命

令之聲請視為起訴。經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597,776

元,應繳裁判費新臺幣6,500元,扣除前繳支付命令裁判費新臺

幣500元外,尚應補繳新臺幣6,000元。茲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後

5日內補繳,如逾期未繳,即駁回原告之訴。

民事第一庭法 官 李文輝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中 華 民 國 101 年 6 月 18 日

中 華 民 國 101 年 6 月 18 日

書記官 王博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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