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嘉義地方法院101年度補字第21號
關鍵資訊
- 裁判案由排除侵害
- 案件類型民事
- 審判法院臺灣嘉義地方法院
- 裁判日期101 年 01 月 12 日
- 當事人許立、中順科技有限公司、丁煌亮
臺灣嘉義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1年度補字第21號 原 告 許立 訴訟代理人 劉烱意律師 被 告 中順科技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丁煌亮 原告與被告中順科技有限公司間請求排除侵害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原告訴之聲明乃禁止被告為一定之行為,屬非因財產權而起訴,依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14第1 項規定,應徵第一審裁判費新臺幣(下同)3,000 元,依民事訴訟法第249 條第1 項但書之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件裁定送達後5 日內如數向本院繳納,逾期未補繳裁判費,即駁回原告之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1 年 1 月 12 日民事第三庭 法 官 梁淑美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關於核定訴訟標的價額部分,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須附繕本),並繳納抗告費新台幣1,000元; 其餘關於命補繳裁判費部分,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1 年 1 月 12 日書記官 李佳惠