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嘉義地方法院101年度補字第21號
臺灣嘉義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1年度補字第21號
- 原告
- 許立
- 訴訟代理人
- 劉烱意律師
- 被告
- 中順科技有限公司
- 法定代理人
- 丁煌亮
原告與被告中順科技有限公司間請求排除侵害事件,原告起訴未
據繳納裁判費。原告訴之聲明乃禁止被告為一定之行為,屬非因
財產權而起訴,依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14第1 項規定,應徵第一
審裁判費新臺幣(下同)3,000 元,依民事訴訟法第249 條第1
項但書之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件裁定送達後5 日內如數向本院
繳納,逾期未補繳裁判費,即駁回原告之訴,特此裁定。